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维护或者修缮历史建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