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下列规定:

(一)除修缮、保养、抢险加固和设置保护性设施外,不得对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进行建设活动;修缮、保养、抢险加固和设置保护性设施不得改变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并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与保护或者保护性利用无关的建设活动,保护或者保护性利用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类保护要求,并保持历史建筑原有高度、体量、造型、立面和色彩等。

(三)不得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或者保护性利用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和分级分类保护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建筑相协调。

(四)在历史文化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建筑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