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建筑及其相互依存的周边环境和自然景观,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