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监督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的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