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