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旅游、河湖水系、商业网点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