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利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在蓄水工程大坝坝体种植竹木和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要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码头的,须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修工作。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