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在堤顶、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如果确实需要兼做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