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利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在水利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兴建与水利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在水利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土、修坟、挖蛇鼠野生动物等危害水利设施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