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利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利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兴建水利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已建水利设施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保护的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划定。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