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兴建水利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已建水利设施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保护的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划定。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