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利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利设施建设第十条已废止水利设施建设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由灌区群众投劳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