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利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利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水利设施建设后,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水利工程等级划分及管理机构设置标准,组建水利设施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程竣工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