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九条已废止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