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依照国家以及本省、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实行优先供地和给予土地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