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高新区内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折股、收益分成和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