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人才资源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高新区管委会及区内企业引进的行业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高端人才,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及时解决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住房、就业、户籍、医疗和教育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进的人才按照本市规定的政策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