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到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