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活动,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行业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