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九条有效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结合慈城古县城实际,组织编制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改造及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