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城古县城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慈城古县城保护的需要,设立慈城古县城保护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