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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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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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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