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安装和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古县城风貌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照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