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传统建筑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