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