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利用慈城古县城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影视拍摄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