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购买或者租赁慈城古县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单位和个人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时,不得对其造成损坏。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