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购买或者租赁慈城古县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

单位和个人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时,不得对其造成损坏。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