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慈城古县城内的车辆通行与停放实行控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