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