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慈城古县城内的沿街广告、标识、标志及店铺的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