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行为:(一)损坏观测台站、导航设施、界碑、领海基线标志、通讯设施;(二)破坏岛上的军事设施;(三)烧山、烧荒,炸鱼或挖礁;(四)将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运入岛内倾倒、堆放、填埋和处置;(五)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