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历史遗迹、自然景观或擅自改变无居民海岛地形、岸滩。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负责清除其使用的无居民海岛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