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材料;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