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清永陵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在清永陵保护管理、安全保卫及环境治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