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水利水保机构同意并报送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凭采砂许可证到自治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挖地点、范围、宽度、深度、路线进行采挖,不得擅自变更。开采后的弃料要随时清理,保持底平、坡顺、无坑、无坨,符合河道整治要求,保证水流畅通。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