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河道管理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苏子河、太子河、富尔江、浑河干流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迎水坡堤脚外延20米。其他支流为堤防背水坡和迎水坡堤脚均外延5米。

其他河道,有堤防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内的水工程保护范围,以工程为中心,内、外侧各10米,上游40米、下游100米;桥梁以上30米、以下50米。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