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