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扑救森林火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势较大或延烧时间在两小时以内尚未扑灭的,要立即向上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