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防火组织、国有林场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的单位,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将火情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