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加强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一)在重点林区的制高点设置防火轆望台(塔);(二)定期检查、检修防火通讯网络设施,及时配备、更新通讯网络设备;(三)护林防火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多方筹措资金,逐步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器具;(四)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乡村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