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加强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在重点林区的制高点设置防火轆望台(塔);

(二)定期检查、检修防火通讯网络设施,及时配备、更新通讯网络设备;

(三)护林防火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多方筹措资金,逐步配备足够的防火、灭火器具;

(四)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乡村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和专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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