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