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用人单位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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