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对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对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