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对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