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具体申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未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