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具体申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未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