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质监、公安、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清真食品的行业协会可以受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内容参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