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生活需要,在生产、经营选址、网点布局等方面扶持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并根据国家有关储备制度的规定,组织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清真肉类食品定额储备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