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清真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加强管理。用于清真食品有关的器具、车辆、库房等应当由专人负责,专物专用。清真食品不得与民族禁忌食品混放,清真餐饮器具不得与非清真餐饮器具混存、混运、混洗和混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