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民族禁忌的食品、调料和伪劣清真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销售,不得冒充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