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业务培训。单位负责人以及原料采购、制作(烹饪)、保管、销售等主要岗位的人员由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清真屠宰厂(场)的负责人、清真屠宰师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清真食品业务培训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