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以非清真食品经营为主的商品流通场所设置清真食品专区(柜),应当与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以下简称民族禁忌)的物品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并在专区(柜)所在位置设立明显的标示牌,其直接经营人员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